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28188号 宁夏天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一坤与被告宁夏天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5)宁0104民初28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天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涤除原告段一坤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登记事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00元,由被告宁夏天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110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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