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28478号 张明华、宁夏鑫华硕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宁贸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华、宁夏鑫华硕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5)宁0104民初28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鑫华硕物资有限公司、张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宁贸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49295.99元;二、被告宁夏鑫华硕物资有限公司、张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1149295.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向原告宁夏宁贸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25年6月1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三、被告张明华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鑫华硕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宁夏鑫华硕物资有限公司、张明华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110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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