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宁0181民初2260号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杨东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7600元(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计297600元;2.判令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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