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17707号 本院于2025年12月24日对原告宁夏宁东双润鲜菜篮子副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龙腾泰和商贸有限公司、高伟新、王秀琼、白嘉鑫作出的(2025)宁0104民初177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5)宁0104民初1770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中“原告:宁东双润鲜菜篮子副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宁东镇中心区黎明路283号……”补正为“原告:宁夏宁东双润鲜菜篮子副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宁东镇中心区黎明路283号……”第六页中“支付原告宁东双润鲜菜篮子副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补正为“支付原告宁夏宁东双润鲜菜篮子副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第六页中“驳回原告宁东双润鲜菜篮子副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白嘉鑫、高伟新、王秀琼的诉讼请求”补正为“驳回原告宁夏宁东双润鲜菜篮子副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白嘉鑫、高伟新、王秀琼的诉讼请求”。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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