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蒋竣叶:本院受理原告乔学宁诉被告蒋竣叶、第三人闫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164172元、资金占用利息4754.36元(以1641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4年10月28日止,剩余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14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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