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卢永鑫:本院受理原告黄秀兰与被告卢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秀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3480元(以欠款金额7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3.4%的标准计算,自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6年1月19日);以上暂计共934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402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