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亚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朱亚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立即到期;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9718.80元、利息62613.76元、罚息22212.80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2月26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计364545.36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宁夏银川市贺兰县瑞士花园C1-2-1701室房屋所有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