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兴彪:本院受理原告孔祥宇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02222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1011.11元(以202222元为基数按四倍LPR支付自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月14日,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14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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