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佳硕:原告大连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202民初10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物业费1015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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