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宁0121执661号
张康东、丁琛山: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康东、丁琛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宁0121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康东、丁琛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康东、丁琛山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824874.1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064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丁琛山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1号楼7单元501室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现通知你们于2026年5月6日前到我院执行局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评估报告,领取评估报告后十日内可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有关法律权利。随后本院将在具有资质的司法拍卖平台对涉案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具有资质的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法官:朱法官 电话:0951-8411003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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