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春刚:本院受理中顺嘉益资产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与刘春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黑062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刘春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顺嘉益资产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7403.51元、利息418.51元,支付计算至2025年10月13日的逾期利息1552.27元,并按照年利率13.8%标准,支付自2025年10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春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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