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公告

赵惠琴女士:根据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4)闽0602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您对陈建军的债务(借款本金9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陈建军已去世,您为上述债务的实际承担人。现本人已将上述《民事调解书》项下对您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依法转让给吴雅姿。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您应直接向吴雅姿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特此公告!

公告人:王宝生

本公告刊登在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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