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爱山:本院受理原告左曌政与被告张爱山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85民初1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爱山自2026年1月起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左曌政的抚养费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原告左曌政年满18周岁的教育费(以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为限)、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被告张爱山负担50%。如果被告张爱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左曌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爱山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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