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告

广西熹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屹峰建筑有限公司、腾冲熹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腾冲市马站乡加龙建筑材料经营部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广西熹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屹峰建筑有限公司为本院(2025)云0581执272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广西熹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屹峰建筑有限公司为本院(2025)云0581执272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本案的债务在未实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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