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6)宁0121执272号

宁夏鑫金源工贸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汇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鑫金源工贸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物申字第1号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宁夏鑫金源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鑫金源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汇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7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9400元,被执行人宁夏鑫金源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汇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鑫金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宁县望洪镇望洪村9处自建房产[房权证号分别为永房权证永宁字第20101788号、20101797号、20101798号、20101799号、20101800号、20101801号、20101802号、20124046号、20124047号],以及位于永宁县望洪镇望洪村工业用地[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10第1751号]进行评估、拍卖。

现通知你于2026年4月23日前到我院执行局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选取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制作完成后三日内至我院领取,领取评估报告后十日内可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有关法律权利。随后本院将在具有资质的司法拍卖平台对涉案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具有资质的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法官:李宁法官 电话:0951-8411057

永宁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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