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千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鼎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陈威:本委受理申请人浙江国迈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你(被申请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5)温仲字第1113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你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5日、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5月8日9:00在本委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公司/你于开庭3日前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7-88965660)
温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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