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和云:本院受理原告清徐县徐沟镇方琳货运部诉你及被告高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就(2025)辽0211民初1776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要求:1、变更甘井子区法院(2025)辽0211民初177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上诉人高丽伟赔偿上诉人维修费、停运损失等共计133557.5元(停运损失增加108857.5元);2、要求撤销(2025)辽0211民初177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停运期间的交强险937.9元(自2025年5月6日至7月28日共83天,按每天11.3元为基数计算)、商业险1348.9元(自2025年6月11日至7月28日共47天,按每天28.7元为基数计算);4、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交通费5000元;5、二审诉讼费用、公告费等均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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