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宁0121执524号
陈小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宁0121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小琴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小琴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69794.65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54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小琴名下位于永宁县三沙源逸都花园6区3-2-502室进行评估、拍卖。
现通知你们于2026年4月20日前到我院执行局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选取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制作完成后三日内至我院领取,领取评估报告后十日内可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有关法律权利。随后本院将在具有资质的司法拍卖平台对涉案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具有资质的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法官:李涛 电话:0951-8411057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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