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882民初2404号

孔令琦:原告连州市连硕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孔令琦、张建恒、艾绪平,第三人连州市金恒辉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而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882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艾绪平的上诉状副本。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艾绪平为(2024)粤1882执18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增资的560.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连州市金恒辉玻璃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孔令琦为(2024)粤1882执18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增资的15.9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连州市金恒辉玻璃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连州市连硕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900元,由被告艾绪平、孔令琦负担。原告连州市连硕鞋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790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艾绪平、孔令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9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艾绪平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撤销连州市人民法院(2025)粤1882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连州市连硕鞋材有限公司要求追加上诉人为(2024)粤1882执180号案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对上诉请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特此公告。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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