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21执439号
王小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美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彬、宁夏君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宁0121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彬、宁夏君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君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美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294666.67元,被执行人王彬、王小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53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美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小军持有的宁夏华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7.2693%价值7300000元股份进行评估、拍卖。
现通知你们于2026年4月17日前到我院执行局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选取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制作完成后三日内至我院领取,领取评估报告后十日内可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有关法律权利。随后本院将在具有资质的司法拍卖平台对涉案股权进行公开拍卖,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具有资质的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法官:李法官 电话:0951-8411057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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