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建华、徐霞:原告曹秋菊与被告李建华、徐霞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已作出判决。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12民初144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建华、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秋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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