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39874号 罗雅琪:原告刘志中与被告罗雅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宁0104民初39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雅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志中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25年12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罗雅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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