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辽0882执2094号 吉诺尔(营口)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鹏飞高科耐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诺尔(营口)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你公司未安装机器设备滚筒式干燥窑(部分设备及配件缺失),共计一台(套)及耐火材料,分别为镁碳砖类及石墨粉类,其中镁碳砖类为378.68吨,石墨粉类为44.98吨,两次拍卖后无人竞买,申请人自愿以最后拍卖价935037.80元接收拍卖物。因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已离职为理由,拒收拍卖物的所有权确认执行裁定书,现因你公司已停产无人接收执行裁定书,依据申请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未安装机器设备-滚筒式干燥窑(部分设备及配件缺失),共计一台(套)及耐火材料分别为镁碳砖类及石墨粉类,其中镁碳砖类为378.68吨,石墨粉类为44.98吨,归申请人大石桥市鹏飞高科耐材有限公司所有,并交付申请人抵偿欠款935037.80元(本金、利息及各种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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