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晓杭:关于申请人河北弘辰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403民初49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冀0403执2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如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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