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海鹏:本院受理(2026)新2325民初534号原告王聪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租赁车辆挂靠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车牌号为新BF24004大众探岳小型汽车,如不能返还该车辆,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购车款22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租金损失38907元(以4323元/月,自2024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以后的租金以4323元/月计算至实际返还车辆或赔偿购车款之日);4.请求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等相关诉讼费用,以上合计:258907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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