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铭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青海铭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巢装饰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现依法定程序,已将《青海铭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处置方案》(以下简称“《财产处置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为确保方案顺利通过,推动破产程序,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人经请示人民法院同意,决定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与地点
会议时间:2026年3月31日(星期二)上午9:30
会议地点: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地址: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203号)
二、会议议程
本次会议唯一议程是审议并表决《青海铭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处置方案》(该方案已随本通知一并送达)。
三、参会人员与注意事项
参会人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工作人员、职工代表等。参会要求: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如有代理)等材料,以便现场核对。
四、特别提示:不出席会议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决议通过后,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为确保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重视本次会议。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如您出席会议:请在会议现场对《财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如拒绝表决将视为放弃了对该方案的表决权。如您因故无法出席会议: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即最晚于2026年3月30日中午12:00前),以书面形式(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或邮寄方式)向管理人提交您对《财产处置方案》的个人意见及不同意的具体理由。如您既不出席会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关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即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管理人将依法提请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财产处置方案》。届时,您将视为放弃了对该方案的表决权,并须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
五、管理人联系方式及文件送达
为确保本次通知及方案能够有效送达,管理人已通过您申报债权时确认的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箱、微信、邮寄地址)向您发送本通知及《财产处置方案》。请各位债权人注意查收。电子/书面邮寄送达:请各位债权人注意查收微信、电子邮件、EMS快递等形式送达的文件,并予以回复确认。如您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特此通知!
管理人接收材料方式:电话/微信:15597436016,邮箱:jin.zhang@sgla.com,联系人:张进律师,联系电话:15597436016,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矿云金贸A座5楼
青海铭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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