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685民初12459号 曹飞:本院受理原告刀开有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12459号传票、鉴定报告、损失清单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0836.55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由审判员马亚男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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