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新0102执恢1061号李冰: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新0102执恢106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新疆盛世联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盛世联丰-法鉴评字【2026】第02014号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李冰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若拍卖成交,本院将依法过户、交付给买受人,亦不再另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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