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121执373号刘宪、贾南: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喜生与你们(刘宪、贾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121民初1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刘宪、贾南)应给付申请人760000元及利息48000元。现因你们长期不在家中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如下文书:(1)执行通知书。(2)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3)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4)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5)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限你们(刘宪、贾南)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到期限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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