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执48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都建设公司二分公司、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双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都建设公司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双庄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120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宁夏回族自治区银都建设公司二分公司已被吊销,无法提供账户领取案款,其总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都建设公司也因改制已不存在,亦无法提供相应账户领取案款,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上述案款120万元发放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都建设公司二分公司负责人洪波个人账户,洪波书面承诺由此造成的风险由其本人承担。本院拟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都建设公司二分公司负责人洪波个人账户发放执行案款12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八个严禁”的通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款管理的规定》的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发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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