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新 0102 执恢376号艾力·艾则孜: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买买提·衣米尔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新0102执恢376号执行裁定书、(2025)新0102执恢3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5)新 0102执恢376号书执行通知书、(2025)新 0102 执恢376号报告财产令及新疆德旺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新德旺房估字第 202504169号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艾力·艾则孜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若拍卖成交,本院将依法过户、交付给买受人,亦不再另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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