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智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被告方智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113民初19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智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借款本金219991.13元、截至2026年2月1日的利息6672.94元;二、被告方智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自2026年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6672.94元为基数,均按执行贷款利率加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执行贷款利率为每年1月1日前最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5年期以上LPR下浮15%;案涉利息、罚息、复利之和限于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得出金额);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对被告方智吉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22号1幢25-9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依顺位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48元,由被告方智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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