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城飞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分公司库尔勒分公司、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铁门关分公司、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若羌分公司、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岳普湖分公司、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莎车县分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胡启洪与被执行人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异议人胡启洪申请追加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岳普湖分公司、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分公司库尔勒分公司、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若羌分公司、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莎车县分公司、新疆城飞建设有限公司铁门关分公司及新疆城飞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为(2025)新2828执恢3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听证会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在和硕县人民法院(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听证会,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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