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公告

(2003)宿埇法执字第177号

宿州市盛达实业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宿州市盛达实业总公司、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中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递交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事项“变更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2003)宿埇法执字第177号宿州市盛达实业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公证纠纷案的执行申请人。”上述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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