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224民初3728号之一鞠艳文、江奇峰:本院受理原告怀集合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鞠艳文(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龙河镇国庆村1组)、江奇峰(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仙桂社17号二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224民初3728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鞠艳文、江奇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怀集合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127916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395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以6395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怀集合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7.5元,由原告怀集合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39元,被告鞠艳文、江奇峰负担2828.5元。被告鞠艳文、江奇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828.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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