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田正军:本院受理原告宋圣与被告田正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85民初10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如下:一、被告田正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圣劳务费20720元以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072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1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宋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田正军负担。(已由原告宋圣预缴,被告田正军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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