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君:本院受理原告苏定海与被告黄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渝0104民初16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黄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定海货款20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08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苏定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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