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靳勤: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靳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渝0104民初16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靳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市大渡口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付借款5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重庆市大渡口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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