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康明:本院受理原告贵阳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李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5)渝0106民初21729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106民初21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康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394.27元、公摊费720元;二、被告李康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违约金300元;三、驳回原告贵阳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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