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高建: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金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211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高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金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0元、违约金16176元,合计164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大连金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3元(原告已预交970元),由原告负担70元,由被告负担253元。剩余647元退还原告。公告费(原告已预交,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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