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敬明:本院受理王新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6)皖1723民初33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正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3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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