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1)深罗法恢执二字第2号 深圳市提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提香实业有限公司抵押贷款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1)深罗法恢执二字第2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1)深罗法恢执二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深圳市浩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原执行案号:(2000)深罗法执字第2720号、(2011)深罗法恢执二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210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