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文明:本院受理原告潘云科与被告曹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渝0117民初1595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450元,及以38450元为基数按照从2023年2月4日起按LPR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龙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审判。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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