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皖1221执3974号
江苏科专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国成、叶兵:本院在执行四川焱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科专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四川焱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如有异议请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2025)皖1221执3974号
江苏科专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国成、叶兵:本院在执行四川焱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科专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四川焱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如有异议请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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