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华杰、姜鹏、江苏华大海洋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玖盛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创东方富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张辉贤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院向你司法送达的传票等文书均被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局F301接待室进行执行谈话和举证,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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