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悬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并公开如下:
被执行人:李茂先,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
身份证号码:533103197306****19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勐嘎镇勐稳村长兴街小组
执行依据文书号:(2021)云3103民初1608号
执行案号:(2022)云3103执551号
执行标的:38030元及资金占用费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举报人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并协助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1000元。
悬赏期限:1年,自2026年1月20日至2027年1月19日止。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前申请撤回执行悬赏,或本院在悬赏期限内依法执行完毕结案的,本悬赏公告即时失效。
赏金领取条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行踪等信息,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资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4)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5)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6)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7)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8)举报时本院已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的。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奖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刘法官0692-2133213,19087223587
举报时间: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联系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执行悬赏窗口
被执行人照片

芒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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