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光淑:本院受理原告吴晓锋与被告高光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渝0104民初15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高光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晓锋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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