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大连智诚商贸有限公司、陈石: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久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智诚商贸有限公司、陈石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辽0211民初11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久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智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LS2020307HT28);二、被告大连智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久顺通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200元及违约金2,160元;三、被告陈石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大连智诚商贸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智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石共同负担。公告费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智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陈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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