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公告

赵军、赵容:本院受理(2026)新2325民初126号原告马良武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返还欠款28000元;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800元;三、判令被告以欠款2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LPR承担利息;四、判令被告支付暖气费8565元、垃圾清运费1200元;五、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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