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公告

2025年12月1日皇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破产清算案,并于2026年1月15日指定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为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管理人。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3月14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5号企业广场B座16层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邮编:110000;联系电话:15842245093、18742424616;电子邮箱:mcmfglr@163.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其中附利息的债权计算至2025年12月1日)、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

 

本公告刊登在20260128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沈阳摩擦密封材料总厂公告下载PDF